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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时间: 2024-10-18   作者: 乐鱼官方app下载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

  被告人余某某,男,湖北A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化工集团)原董事长、当阳市B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矸石发电公司,该公司由A化工集团投资控股)原法定代表人。

  2015年6月,B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施工中,余某某、双某某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时,未按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项目须公开招投标的要求,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张某某收受无生产资质的重庆某仪表有限公司(简称仪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4000元好处费及钓鱼竿等财物,向其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一体焊接式长颈喷嘴”(简称喷嘴),安装在2号、3号锅炉高压主蒸汽供热管道上。项目建成后,余某某、双某某擅自决定试生产。

  2016年8月10日凌晨,B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滴水、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赵玉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未发现滴水情况和泄漏点,未进一步探查。8月11日11时许,锅炉运行人员发现事故喷嘴附近有泄漏声音且温度比平时高,赵玉某指示当班员工继续加强监控。13时许,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越来越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赵玉某、王某某未按《锅炉安全作业规程》《锅炉运行规程》等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13时50分至14时20分,叶某某先后三次接到B矸石发电公司生产科副科长和A化工集团生产调度中心调度员电线号锅炉主蒸汽供热管道有泄漏,请求停炉”。叶某某既未到现场处置,也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14时30分,叶某某向赵某某报告“蒸汽供热管道泄漏,电厂要求停炉”。赵某某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亦未到现场处置。14时49分,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喷入事故区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

  当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对余某某等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5月至6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玉某、王某某、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7月4日、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2018年8月2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赵玉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四年。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别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会造成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别人的生命,身体的可能性;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两罪的差异主要在于行为特征的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仅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仅为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较易确定;如果事故发生系上述两方面混合因素所致,两罪则会出现竞合,此时,应该依据相关涉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行为来认定其罪名。具体而言,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提供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为全面评价其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B矸石发电公司所采购的喷嘴系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供热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时,相关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炉,作出正确处置。

  余某某、双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负责人和B矸石发电公司管理者,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采购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公开对外招标,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采购人员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张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电气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投标人好处费,怠于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不是具备相关生产资质,采购了无资质厂家生产的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劣质产品,3人的主要责任均在于未依法依规履职,致使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赵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叶某某作为该集团生产部部长,赵玉某作为B矸石发电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锅炉车间主任,对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均负有直接管理职责,4人在高压蒸汽供热管道出现漏汽、温度异常并伴随高频啸叫声的危险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4人的主要责任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当阳市公安局对余某某等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5月至6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玉某、王某某、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2月17日,当阳市公安局对喷嘴生产企业仪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李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5月22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时,追加起诉了仪表公司为单位犯罪。

  2017年3月至5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当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杨某、当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原科长赵某宜昌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技术负责人韩某、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室主任饶某、副主任洪某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另,饶某还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当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等问题,2017年8月16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阳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全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全市特定种类设备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等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意见建议。